苏州:在全市使用“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系统”!9月30日之前企业均应完成对接!

文章出处:BOB真人/华仕建材 发表时间: 2024-11-23 21:38:37

  施工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公司可以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存放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中备查,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并将其作为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通知》提出:此举是为了坚决杜绝无资质公司制作的混凝土进入工程现场,严防未经淡化海砂(违规海砂)流入工程建设项目,促进我市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

  苏州:立即核查此类材料!发现流入建筑施工工地并用于浇筑的,对公司进行查处!工程需拆除相关混凝土构件

  今年年初,苏州市住建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核查未经淡化海砂可能流入我省建筑市场有关情况的函》。

  省住建厅《函》指出:2023年12月,有群众向我厅厅长信箱反映,大量广东运输过来未经淡化的海砂在我省靖江博联码头和大通码头、太仓鑫海码头和万方码头、江阴长宏国际码头倾销。须抓紧核查,必要加强对从事房子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相关规定,查验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查看进场混凝土的配合比通知单、合格证、混凝土拌合物和原料用砂的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查看砂料的产地和氯离子含量,杜绝未经淡化的海砂进场;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进行检测;各地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大预拌混凝土拌合物随机监督抽测力度。

  如发现未经淡化的海砂流入建筑工地并用于浇筑工程结构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拆除相关混凝土构件。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查看归集信息,未进行信息归集的批次产品不得进场、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不得用于施工;

  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的机构要认真核验《见证取样记录表》,无《见证取样记录表》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发现信息不一致的送检样品不得收样。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使用“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构建“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一步严格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实现对预拌混凝土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提高我市混凝土质量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入工程现场,严防未经淡化海砂(违规海砂)流入工程建设项目,促进我市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

  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企业均应对接“管理系统”并纳入管理。为便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管理、试验数据采集、搅拌数据采集,原则上统一安装配置相应软硬件,统一对接,有特殊情况的将开放对接端口供企业自行对接。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管理系统”对接调试工作,录入相关信息并开始数据采集和上传。

  1.加强宣传引导。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管理系统”的重要作用,要加强“管理系统”对接工作的宣传引导,督促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时完成系统对接及数据上传工作,确保“管理系统”全面有效应用。

  2.明确职责分工。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苏州市住建局委托对“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数据上传监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核查等工作。

  3.严格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全面应用“管理系统”,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字化管理,对不按规定对接使用“管理系统”、不按要求上传填报数据信息或上传填报数据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在动态核查时应进行严格扣分,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落实现场应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等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2024年11月1日起,所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必须通过“管理系统”生成,具备二维码扫描防伪验证功能,电子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内容与纸质证书内容无差异,证明纸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真实有效,此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作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统一证明文件。

  1.施工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存放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中备查,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并将其作为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2.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作为监督验收、质量监督巡查的重要检查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供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的混凝土企业或提供的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弄虚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系统”混凝土生产数据的管理,不得擅自将有关数据外传,不得用于企业经营、商业竞争等。

  4.苏州市住建局将适时对“管理系统”做评估,总结完善系统使用的过程中的问题,提升系统适配性和实用性,适时完成系统改造升级,提升“管理系统”运行效率与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