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双沟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 第二分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有限双沟粮食仓储项目混凝土材料招标公告

文章出处:BOB真人/华仕建材 发表时间: 2024-10-10 01:25:45

  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双沟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 第二分公司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双沟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混凝土材料招标公告

  商品混凝土、水泥、矿物掺合料、粉煤灰、细骨料、粗骨料、外加剂、普通砼、轻集料混凝土

  第二分公司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有限公司双沟分公司粮食仓储项目混凝土材料招标公告

  乙方每供货3000方结算一次,甲乙双方核对工程量无误后,乙方提供发票后10-2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格工程已结算额的100%

  2.1.1.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核检验,其质量一定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J175等的规定。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核检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1.1.3结构用普通混凝土的配制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小于42.5级,水泥的碱含量不能超过0.6%。

  2.1.1.4水泥在使用前,应有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试报告,并满足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相关报告各项品质指标齐全,包括: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全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2.1.2.1粉煤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有关法律法规,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法律法规,钢渣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GB/T20491)的有关法律法规,其他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混凝土性能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规定。

  2.1.2.2用于预拌混凝土的粉煤灰应采用I级或II级产品,碱含量不大于1.5%。III级粉煤灰不得用于结构工程。

  2.1.3.2要求低碱活性骨料,砂的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大于3.0%;泥块含量小于1.0%,坚固性检验的质量损失不应大于8%。

  2.1.3.3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测验证的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2.1.4.2要求使用低碱活性骨料,含泥量(按质量计)不大于1.0%,泥块含量小于0.5%,

  2.1.4.3其他技术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测验证的方法标准》(JGJ52)的有关规定。

  2.1.5.1普通混凝土可依照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使用外加剂,但必须根据所用水泥品种、矿物掺合料、工程对象和施工工艺由试验确定其种类、含量等技术参数。

  2.1.5.2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和外加剂匀质性两方面,混凝土性能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减水率、凝结时间差和抗压强度比,外加剂匀质性方面的主要控制项目应包括PH值、氯离子含量和碱含量。

  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技术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和当地的有关技术方面的要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385-2019)。

  4.1、基本要求:建筑混凝土的质量水平应满足混凝土相应的现行国家、行业的全部有关要求与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GB/T 14902-2016。

  4.3、预拌混凝土坍落度要求:抗渗混凝土140mm~160mm,顶板泵送混凝土160mm~180mm,墙柱泵送混凝土180mm~200mm,高温天气适当调整±20mm,泵送混凝土入泵前坍落度每小时损失值小于30mm,坍落度总损失值小于60mm;对于不满足规定的要求的混凝土一律退场(以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为准)。

  4.4、预拌混凝土初、终凝时间:混凝土初凝时间控制在2h。混凝土终凝时间控制在8h。

  4.5.1、运送时,运输车应保持混凝土搅拌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离析现象,且根据泵送混凝土规程以保证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

  4.5.2、任何情况均严禁加水,即:乙方司机及其他人员在运送和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向混凝土罐车中加水。

  4.5.3、搅拌站一定要保证砼供应速度,合格混凝土相邻两车间隔严禁大于1小时,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混凝土。

  1、水泥的品种、强度等级、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及搅拌站进场水泥复试报告;

  1、资料管理执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文件要求,技术资料必须齐全与实际所用材料相符;

  3、每种强度等级混凝土浇注前7天必须要提供混凝土试配单及试配记录,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本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

  4、提供搅拌站试验室的资质,每批混凝土浇注时随第一车附带《混凝土开盘鉴定》、《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通知单》、原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外加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掺合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以及《混凝土碱含量计算书》等资料一式三份(其中《混凝土碱总量计算书》一式四份)。由于乙方不能在浇注前提供齐全合格的供应物资资料,或在浇注前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预拌混凝土浇注完成后28~30之间,搅拌站必须将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交回项目部;

  7、环境保护要求:供需双方一定得执行《环境、安全管理协议》和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供方一定要使用环保型外加剂,选定外加剂时必须是经过项目部认可的产品;供方不能因需方同意使用而免除相关责任,若因使用外加剂后产生有害有毒刺激性气体,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影响全部由供方负责。

  8、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写明工程名称、部位、强度等级、抗渗等级、配合比编号等);(混凝土浇筑30天内补齐)

  9、混凝土碱含量、氯化物含量的计算,并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总含碱量限值为3kg/m³;

  6、环保要求:乙方在保证提供符合国标的合格产品的同时,满足业主、监理、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符合GB50325—2001环保标准和技术交底要求,在与所采用的技术规范不同时,按较高要求的技术规范执行。

  4、投标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做到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

  1、结算方式: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对混凝土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相关单证进行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相关单证不符合相符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退货或予以更换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甲方检验合格及双方一同签认的送货单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2、支付时间:乙方每供货3000方结算一次,甲乙双方核对工程量无误后,乙方提供发票后10-2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格工程已结算额的100% 。

  3、发票约定:甲方每次付款前10-20个工作日内,乙方都应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含质保金金额)

  投标方须开具符合国家税收制度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由发票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投标方承担。

  (3)投标人投标报价经评审判定存在很明显故意重大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

  2、投标方在货物全部供齐之前,不得因资金问题停止供货,影响正常施工,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方承担。

  (3) 投标方应严格遵守招标方施工场区内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

  (4) 车辆和人员在施工现场内移动,由于车辆和人员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一律由投标方负责;

  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须由招、投标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到招标方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