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规定》的通知
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区县(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科研院、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市混凝土检测协会:
为认真落实“全面小康之市、两型引领之市、秀美幸福之市”的建设要求,美化城市环境,全方面提升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生产的环保水平,根据《长沙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4]47号)、《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场站专项整治方案》(长政办函[2014]1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长沙市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建设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长沙市“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为全面落实本市建筑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依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和产业升级,使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向集约化、环保型发展,新建预拌混凝土站场和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预拌混凝土站场一定得执行本规定。
1、新建绿色环保型混凝土站场选址一定要符合《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2013-2020)》。
2、新建绿色环保型混凝土站场在建设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取得规划、国土批文;再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建站申请,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竣工验收的建设程序。
1、新建绿色环保型混凝土搅拌站场必须在《长沙市混凝土搅拌场布局规划(2013-2020)》确定的可建区域建设,周边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并应避让水、气、声等环境敏感目标,远离居民集中居住区及取水资源区。宜向砂石基地周边集中。
2、站场总体规划面积不宜小于30亩,应配备2条理论生产率为180m3/h及以上的绿色环保型混凝土生产线;车辆主要出口应设置自动洗车装置,及时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等大型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相对有效清洗;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分离,站场内应有足够的区域设置绿化带,站场所属范围应用通透式或绿色围墙隔离,高度应≥2m,不允许开放式建设。
3、站场内除生产区域外,应配套建设实验室、办公楼、停车场、洗车台、检测台和文化娱乐等相关设施。
4、站场四周及内部必须合理设置引水沟渠收集污水,确保站场内污水不外溢;站场内应设置数量不少于3个、单个容积不小于40m3的澄清(沉淀)水池进行污水分级沉淀;应设置数量不少于1个、单个容积不小于60m3的清水池,设置数量不少于3个、单个容积不小于20m3的浆水搅拌池,对浆水做处理利用。
5、若采用浆水压滤系统,澄清(沉淀)水池、清水池、浆水搅拌池应按与设备配套的要求设置。
7、应根据搅拌主楼设计情况,合理设置散装粉料运输车专用充料区域,并采用半封闭设计,降低和隔离充料过程中的噪音。
8、站场范围内应根据不同行驶车辆合理设置主、次车道,主要道路宽不小于l0米,次要道路宽不小于8米,机械车辆道路拐弯半径不小于12米;并设置独立人行道,保证办公区域的人车分流。站场道路及生产作业区的地面应采用不起尘的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硬化地面。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持站场内道路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显而易见扬尘。
9、生活区、办公区内未硬化的空地应进行绿化,站场绿化率不能低于15%,并积极推广建筑立体绿化。
1、生产、运输、泵送、试验应选用低噪声、低能耗、低排放等技术先进并满足相关环保标准的设备设施。严禁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2、搅拌楼主机应选择国内外主要品牌,且应选择理论生产率为180m3/h及以上的型号,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3、粉状原材料应散装充罐使用,单线粉料储存仓数量不宜小于5个,最大容量不宜小于200吨,以减少材料充罐频率,降低能耗。粉料储存仓采用气力输送,并应同时配备安全装置。
5、各类材料的配料计量应使用独立称量系统,各种物料的动态计量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中的砂石配料、上料等环节必须实施封闭,应采用地仓式(标准式)砂石配料场,应增强材料入仓的机械自动化水平,减少装载机工作频率和时间,满足降低噪声和粉尘排放的要求。
7、新建站场搅拌楼一层应采用混凝土(钢)框架结构,二层以上应封闭,技术升级改造站场从±0.00开始应进行全封闭;搅拌楼内应设置隔音墙板降噪。
8、粉料储存仓顶部、封闭搅拌楼内部、封闭砂石料场内必须设置收尘设备,且收尘设备应保持完好,滤芯等易损装置应定期保养或更换。
9、必须设置高性能、精细化控制的砂石分离设备,对剩、退、报废混凝土和洗车水进行砂、石、浆水分离处理。
10、浆水处理利用应优先选用浆水压滤系统,浆水压滤系统应根据公司场地、生产能力等真实的情况进行配套设置。
13、站场宜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ERP),用来生产运营过程中监控和日常信息管理,实现站场各类信息的集成化管理。
1、实验室场地一定要满足如下要求:场地面积应不少于300㎡且为固定建筑;应配备标准养护室(使用面积不可以少于40㎡、且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匹配)、混凝土试配室(成型室)、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骨料室、化学分析室、高温室、资料档案室等功能区域,做到高低温分区、布局合理符合检测工作流程。
2、检验测试场所的清洁、采光、通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相关检验测试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止外因影响检验测试工作。
3、专项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计量认证评审准则、混凝土专项实验室资格要求进行建设,具备水泥、集料、外加剂、掺合料和混凝土等参数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检验测试设备仪器。
4、专项实验室应纳入本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混凝土质量追踪监管系统、配备相应的数据采集设备和软件,做到检验测试的数据实时上传,并通过统一的专业软件出具有关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
1、搅拌站场应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有关要求及附表一规定。
2、搅拌站(楼)无论在何种供料形式的工作状态下,粉尘排放均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附表二的规定。
3、搅拌站场应采取比较有效的收尘措施,收尘机收集的粉尘进入粉料仓或者主机,重新利用;应建立完善的收尘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c)应配备安全阀、报警器及自动停止打料装置(如管囊阀)。安全阀正常使用时不允许开启,保证粉罐不冒灰。
6、砂石分离机分离出来的砂石材料作为原材料回收利用,分离出来的水泥浆水进入配备定时强力搅拌器的多级沉淀系统,经过控制浆水浓度、掺量、匀质性等参数,在保证混凝土质量情况下通过生产消耗回收利用,分离的固体废弃物场区内指定地点堆放,联系环卫定期外运。
7、站场内日常冲洗地面、冲洗罐车、冲洗皮带产生的废水通过场内引水渠进入多级沉淀系统回用。
8、利用强酸刷洗罐车产生的废水不能直接用于混凝土生产,需经单独沉淀池沉淀后,定期联系相关环保公司进行处理,PH值在6-9之间才能回用。
9、生产产生的废水,经多级沉淀系统处理,由于各类原因不能全部消耗回用完的部分,经沉淀后定期清理,废渣废料联系环卫定期外运。
10、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油,需经专业处理公司回收处理,不得外排。
12、混凝土运输车辆应统一标识、统一颜色,定期对车辆来维护、保养和刷漆,出料口一定得安装防漏截斗。
2、站场内应限制车辆通行速度,生产和生活区范围内车速不得高于5km/h。
5、输送机皮带全包封防护,皮带尾部和两侧设置安全防护网,驱动部分安装防护罩。
6、站场内如配套建设有柴油储存库及加油设备,厂家应提供安全证明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a.JG/T5079.1-1996《建筑机械与设备噪声限值》4.1机外噪声限值:指距基准表面水平距离7m,离地面1.5m的前后左右四个测点上按JG/T5079.2规定的测量方法测得的A声级(按背景噪声进行修正)经计算的表面A声级不允许超出的最高值。
b.控制室内的噪声限值,参考司机耳边噪声限值,略高于国标要求。为达到限值要求,控制室能采用降噪措施,如:中空玻璃窗、贴吸音材料、软材料密封等。
c.新建搅拌站(楼)噪声限值应达到低噪声型要求,搅拌站(楼)升级改造噪声限值应达到基准噪声型要求。
b.排放监控点设置方法按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进行。
1、监控点应设置在厂界外10m范围内,且设置在厂界浓度最高点。(依据:GB16297-1996附录C中C2条)
2、GB16297-1996规定:新污染源颗粒物排放限值: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
应达到钢结构标准厂房的规范要求,并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专业公司做设计与施工。侧板应采用厚度≥0.5mm的彩钢板。
≥30t砂石/h,瞬时解决能力≥8m3废水/5min、回收能力≥95%。
3;采用相应设备控制浆水浓度、掺量、匀质性等参数,在保证混凝土质量情况下通过浆水单独计量系统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