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持资质上岗部分房屋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这一地出台农村自建房新规!
原标题:需持资质上岗,部分房屋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这一地出台农村自建房新规!
2月21日,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央国务院关于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文件提出,快速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并明确要求2021年基本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明确村庄布局分类,为农民群众打造更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农村住房该如何建?如何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23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该局印发了《成都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对成都市农村住房的建设标准做了明确。
记者了解到,这一《办法(试行)》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办法(试行)》,成都市的农村住房不仅应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也要体现当地历史背景和文化和建筑风貌。
《办法(试行)》提出,农村村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图集。
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真实的情况,组织编制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推荐施工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选用,并加强对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村镇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定期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可选用成都市或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也可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业设计。
对于委托设计单位专业设计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项目,实行设计质量自审承诺制,办理开工申请时,应提交建房村民、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成都市农村住房施工图设计自审承诺书》。
在风貌管理方面,《办法(试行)》提出,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房建筑风貌导则和风貌建设图集。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成都市出台的风貌导则和风貌建设图集,结合地区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和建筑风貌元素等,将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通过专业设计引导村民建房。
将加强建筑物外立面风貌管控。《办法(试行)》提出,建筑物外立面应以川西建筑风格为主,外立面风貌要与村庄整体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注重历史文化传承,留住乡愁记忆。
需建造围墙的,鼓励选择铁艺、木格栅、镂空雕花等半封闭式围墙。建造围墙风格应当在提出建房审批时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更改。
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试行)》提出,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持有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证的《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不得由农村建筑工匠承揽施工:
建房村民与施工承揽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建房村民应保存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出厂合格证或购买凭证,有条件的镇可结合实际将主要建筑材料送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做检测。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
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台账,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镇人民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农村住房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以下关键工序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三)应按设计的基本要求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确定相应的配合比进行拌制混凝土或砂浆;
(四)搭设脚手架应设置连墙件,梁板支模架应设置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立杆基础上应设置木垫板;
(五)脚手架及支模架应采用合格钢管和扣件搭设,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