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这些乱象!一批检验测试市场监管典型案例公布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一批检验检验测试市场监管执法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交通运输、农业、环保等多个领域。
据了解,截至2021年底,全国检验测试机构数量已突破5万家,营业收入超过4000亿元,年均机构数量增长超过10%,营业收入增长超过12%,我国成为全球增长速度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验测试市场。
据了解,去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检验测试市场存在的问题加强了监管,并在去年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典型案例可看:一批检验检测市场执法典型案例 (点看全部)
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测试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检验测试机构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五)伪造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该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测试报告等违法行为。该案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2021年10月,在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中,行政监管人员对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出具的编号为2021-N-1935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氧乐果、异菌脲、甲霜灵等项目检测均未按照GB23200.113-2018标准规定进行平行试验;编号为2021-N-0525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氨基酸测试记录显示,平行样品测试时间分别为2021年6月28日和2021年7月2日,标准工作液进样体积为0.03mL,样品测定液进样体积为0.02 mL,与其使用的标准方法GB5009.124-2016中规定的“工作液和样品测定液分别以相同体积注入氨基酸分析仪”不一致。此外,该机构原法定代表人已于2018年12月调离该机构,该机构未依法申请变更。
该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该案已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将涉事网店违法行为的情况通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并要求平台开展调查和处置等,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对涉及相关店铺的电商实施处置,目前店铺展示使用假冒报告进行广告宣传的64件商品已全部下架,并要求商家自查自改,保持严密监控。
4.山东省天兵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气瓶和空气呼吸器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11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气瓶和空气呼吸器检验检测报告。11月18日,该局执法稽查局会同认证认可处、特监处及技术专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11月22日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依法吊销天兵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吊销该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2021年9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检查组对重庆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混凝土抗水渗透性能检测”、“热轧带肋钢筋检测”等项目的检验中出具不实检测报告。在“砂浆抗压强度检测”试验中减少标准规定应当检验的步骤,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经查,该机构在9月11日、12日进行的“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检验过程中,未按照标准要求,对检测试件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前的尺寸测量的情况下,直接填写了试件尺寸数据,并据此作出检验结论,两日出具《砂浆抗压强度检测报告》共计23份。
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改变关键检验检验测试条件,出具虚假检验测试报告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2021年9月11日、12日进行的“热轧带肋钢筋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将钢筋试件弯曲到180度,却在原始记录上记录弯曲角度为180度,出具了《热轧带肋调直钢筋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19份。
上述行为违反《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测试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2年2月18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0.1981万元,对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测试报告的行为分别处罚款3万元。同时,将相关违法线索依法移送重庆市住建委,重庆市住建委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2021年4月8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气瓶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月18日至4月8日,该机构因水压试验台电脑故障一直未使用,却未经检测直接在检测报告上填写水压试验数据,共出具394只工业气瓶(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和79只CNG气瓶(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绕气瓶)定期检验报告;自2021年1月份以来,在7只LNG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时长3.5小时,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机构擅自编造二十四个小时的检测数据,计算静态蒸发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
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吊销其特种设备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核准证。
7.安徽省砀山县香格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案
2021年9月,安徽省砀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检验检测规范年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砀山县香格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情况下,向客户出具含有由未检定设备检出甲醛含量检测数据的污染源处理方案。
安徽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2021年6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投诉举报案件中,对江苏永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下,利用其租赁在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的某办公室里对25个施工升降机对防坠器进行了检验、检测,并冒用永安建工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出具了检验报告。
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江苏永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罚款3万元。
9.广东省肇庆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该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755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021年6月,贵州省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黔西南州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明知4辆货车整备质量超重,通过修改称重设备标定值的方式,使这4台货车顺利通过整备质量检验,对这4辆货车出具了检验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
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4万元。
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021年,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在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环检字(2021)第04024号、环检字(2019)第12021号检验检测报告中,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采样记录单中记录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五个点位(厂界上风向、厂界下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生产车间口1#)同时采样,但实际该机构只有两台采样设备(崂应3036型HHR-116,崂应3036型HHR-134),无法实现两台设备同时采样五个点。
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3万元,并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泊头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6月30日全天检测报告档案中,检测项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数据存在异常,共有九辆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显示为“0”。现场检查组调取相关资料核实后发现,该机构利用锁止销插入设备影响了数据,改变了该项目关键检验测试条件。
该局依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3万元。
202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检验测试监管执法中,发现内蒙古兴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向未上线检测的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撤销该公司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2021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南海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对威海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机构检测人员将一辆货车称重质量由3800KG修改为2760KG,存在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情形,威海市场监管局将查实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处罚款0.1万元,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2021年7月15日,高平市金宜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车重新进行了外观检验,结论为该车辆轮胎为不合格。
该局依据《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该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毛某处罚款2万元;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刘某处罚款2万元。
该局依据《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