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粪池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电工及材料,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代码参考抽查实施规范目录,没有抽查实施规范的产品分类代码顺延。)
①塑料化粪池:按覆土深度分为Ⅰ型(覆土深度≤1.0m)和Ⅱ型(1.0m<覆土深度≤2.0m);
池壁结构型式分为带肋结构壁(聚乙烯PE、聚丙烯PP)、实壁(聚乙烯PE、聚丙烯PP、硬聚氯乙烯PVC-U)
根据化粪池制品产品行业的真实的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划分见下表2: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DB37/T2792-2016一体式三格化粪池(聚乙烯、共聚聚丙烯、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各种型号规格的塑料化粪池、玻璃钢化粪池、一体式三格化粪池(聚乙烯、共聚聚丙烯、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
在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的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处),随机抽取经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作为样品。首先确认产品的种类、规格、生产时间(按产品标识,在1年内)、基数以及检验等情况;在符合抽样要求的可选产品批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塑料化粪池产品:抽取6套;其中3套产品检验, 3套产品备样。
同一批次、同一规格玻璃钢化粪池产品:抽取4套,其中2套产品检验,2套产品备样。
同一批次、同一规格一体式三格化粪池产品(DB37/T2792-2016):
全部样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陪同人员签字封样。封条封样时,应保证所有可开启部位贴封紧密,防止样品被调换。
检验样品及备样由抽样人员自行带回。在包装与运送中应保证样品与封条的完好无损。
样品送达抽样单位后,由抽样单位负责样品接收的人员和抽样人在打开包装后检查并记录样品签字的真实、封样单的完整以及外观状态等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单中的记录相不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作出唯一标识后入库。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的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产品营销售卖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公司可以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在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做抽样,抽样时需至少两人参加,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监督抽查任务书。抽样时要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需由抽样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认可或加盖公章,样品需当场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抽样时要留取企业照片。
一体式三格化粪池(聚乙烯、共聚聚丙烯、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检验项目见表5、表6
经检测,所检项目全部符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检验测试的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1当需要复检时,可以原样复验的,在原样复验;不可在原样复验的,在备样上复检。
7.2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仍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的,则应通知原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抽取的备样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启用复检前,应由相关方(异议申诉方、原承检机构等)做好样品的确认工作,特殊情况相关方可书面申请放弃现场确认并认可结果。
7.3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变更承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的,原则上应由承担本次检验任务的其他机构承担,必要时可由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复检工作。应通知承担复检工作的承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抽取的备样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启用复检前,应由相关方(异议申诉方、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机构等)做好样品的移交和确认工作,特殊情况相关方可书面申请放弃现场确认并认可结果。
7.4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测证据证明。